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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思想主张(69句精选)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1、公民分等 级,对主权者负有忠诚 和服从的义务(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2、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要考虑。霍布斯告诉我们说,主权者负有义务。义务的意思是“遵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1、公民分等 级,对主权者负有忠诚 和服从的义务(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2、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要考虑。霍布斯告诉我们说,主权者负有义务。义务的意思是“遵循法的规定”,而法又是“人的命令,……其诫条本身就包含了服从的理由”。

3、以上可以看出霍布斯本人非常反感天主教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控制和渗透。除了反感,他也应该意识了宗教对社会生产力进步,尤其是自然科学,的严重束缚。比如他渴望大学能够放弃神学和宗教理论研究,而是转为科学研究。(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4、《论公民》扉页画中,审判日在所有世俗世界之上,但在《利维坦》中彻底消失了。《论公民》中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imperivm)的女神是完全政治的,但它站在宗教之下。但《利维坦》中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imperivm)在一切之上,它不仅持有正义之剑,而且左手还握着主教的权杖,拥有教会的权力。

5、从以上前提出发,霍布斯形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就是他的契约法和公民义务的思想,这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6、但是霍布斯认为,在那个时代,国家这个概念太虚了,最好还是能落到具体人身上。

7、“任何在内心有约束力的法则,不仅可能被一个与之相悖的事实违反,也可能被一个与之相符的事实违反,比如,如果人们的行为虽然事实上符合这种法则,但在行动时他们却认为并不符合,那么这种行为也违反了这种法则。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符合法则,但行为者的目的违背了法则,当义务是就内心而言的义务时,这就是在违背法则。”

8、三大批判:批评自然权利、批判社会契约、批判法国大革命(青年时拥护,晚年时批判)

9、英国政治家、哲学家。生于英国威尔特省一牧师家庭。早年就学于牛津大学,后做过贵族家庭教师,游历欧洲大陆。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指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指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人,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代表作品:《论政体》《利维坦》《论公民》《论社会》

10、发表了《论公民》之后,霍布斯又开始了他的物理学研究。英国内战爆发,在许多流亡的英国保王派同乡的影响下,霍布斯决定撰写一本书以阐述政府的重要性和政治混乱所造成的战争。他的写作结果就是西方最著名和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利维坦》。

11、《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12、我个人认为(不一定正确),霍布斯的意思就是他说的那样,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致使他得出这种信念的,与其说是他大量援引过的《圣经》里的证据,不如说是他自己对道德义务非同寻常的深刻感受。反复研读霍布斯的著作给我留下一种印象:霍布斯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很诚实的人,用莱尔德(Laird)教授的话说,是一个几乎把义务看得重过一切的人。对这样一个人来说,义务是一种神的命令这样的想法再自然不过了,不这样想几乎都不可能。而且我认为,霍布斯的宗教信仰——不去管德昆西(DeQuincy)的玩笑话,因为我确实认为他明显有一种宗教信仰——和康德的一样,几乎完全体现在,把日常道德的义务看作具有超越性约束力的义务来履行。显然,在“笃信宗教”一词任何一种更深层的意义上,他并不“笃信宗教”;发自内心地崇拜上帝显然不合他的品性,而且他的理论事实上使得崇拜者及其神之间直接的个人关系变成了虚幻的东西。但是尽管如此,他的宗教信仰确实让我觉得是一种真正的信仰,和当今很多值得尊敬的人的信仰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这些人被指责为“无神论者”,他们也会打心底里感到震惊。在我看来,如果我们适当地考虑一下17世纪中期流行但现在已经过时的思维方式,当霍布斯用耶稣将在巴勒斯坦重现并在世俗幸福中永远统治复兴的信徒这一“信条”来补充这种关于公民义务的宗教时,他比通常所看到的要诚挚得多。如果在当今宣扬这样一种“信条”,它几乎没有机会被当作“好的基督教”而被人接受。但是我认为,一个生活在1640-1650年英格兰的人,面对各种各样相互冲突、彼此敌对的流行教义,完全有可能把某种类似于此的事情最终会出现作为简单的“信仰的实质”。

13、而宗教之下的图案则体现了关于国家的辩论。这一辩论有两个方面,两位女神各站一边。政治的终极问题就是:人应当是臣服于至高无上的权力(imperivm),还是保持自由(libertas)?

14、他认为人性是恶的:自私自利、残暴好斗。因此在原始时代还没有社会和国家之前,人们是处在一种充满互相争斗、恐惧不安的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受着自然法的支配。所谓自然法就是一种合乎理性的规律或法则,例如人人都是天生自由的,人人都有保存自己、企求安全的欲望,人人都有大自然赋予的理性和平等的权利等等。既然自然状态如虎狼之境悲惨可怕,出于人的理性驱使,人们要求摆脱它而寻求有组织的和平生活,就互相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甘愿放弃原来享有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交托给一个统治者或主权者(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从此建立了国家。所以,根据霍布斯的理论,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托付的。换句话说,国家不过是一个人工模造的人,主权则是人工模拟的灵魂。创建国家的目的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这样一来,霍布斯就彻底推翻了君权神授之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15、五权分立: 君权、行政权、经常代表权( 上院 )、公共意 见权( 下院 )、审判权(司法权)

16、从上文可以看出,霍布斯在理论上对于封建制度确实进行了釜底抽薪的抨击,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他的时代和他的阶级属性给予他的局限性,以及他的种种矛盾主张的实质。

17、(1)进步性:第一次系统的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国家的产生及基础,批判了君权神授论,确立了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基本形态。

18、第根本否认神的存在,彻底揭示宗教的实质,摧毁以旧约和新约作为真理的信仰,从而摇撼了整个封建制度的一大精神支柱,这是霍布斯在人类发展史上的又一重大建树。霍布斯恢复并发展了古代的无神论思想而成为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他论证说,一切物质都是有形体的,而神或上帝既无形体,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也不能成为研究的对象。如果有人争辩说“神是无形体的实体”,则纯属胡言,同所谓灵魂不灭、地狱炼火之类说法一样荒谬绝伦。神或上帝不过是为了愚弄人们而由神学家捏造和臆想出来的。因此,上帝既然根本不存在,怎么可能是什么“最终原因”呢?同样,他认为宗教也毫无现实的基础,宗教的根源就在于人们的恐惧和愚昧无知,宗教的创导者也正是利用人们的这些缺陷来进行欺骗和控制人们。

19、承担了这一人格的代表人被称为主权者(Soverignist),并且拥有君权(SovereignPower),而其余的每一个人则都是他的臣民(Subject)。臣民subject不能违背与国家签下的“契约”(即权利的转让和放弃)。

20、以赛亚·伯林在评价C.B.麦克弗森的著作《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提到,这部作品“具有杰出的原创性,想象力以及智识力量”伯林此处的赞誉是否违心,我们留待读者在笔者介绍完伯林对本书的批评之后再做结论,但是笔者仍然认为麦克弗森的这部著作,运用当时流行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范式研究早期现代政治思想,不失为是一种别出心裁的政治理论探索。虽然其理论预设与结论甫一提出便被百般诘难,但是这部作品强调了历史背景,尤其是社会经济史背景对于早期现代政治思想的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可以说,这种方法是对当时理论界主流文本解读范式的一种挑战。在缺少重要语境预设而呈现出来前后逻辑不一的政治思想中,这种范式认为除了作者可能不能意识到这种预设,抑或这种预设已成当时社会共识——思想家有意隐藏或掩饰一部分社会或语境预设以避免得罪读者而遭受迫害尽管麦克弗森在这里没有提到列奥·施特劳斯这一名字,但可以充分肯定的是他参考了施特劳斯的写作成果,并隐含地提出了施特劳斯关于洛克隐微写作的著名论点。

21、(1588-1679)早期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生于英国维尔特郡的一个乡村牧师家庭。自幼聪颖好学,15岁进入牛津大学学习。曾在欧洲大陆旅游过多年,结识许多科学家,并做过培根的秘书,思想深受培根影响。

22、自然状态 是“一 切人反对一切人”的 战争状态 ,自 然法引导 人们行为

23、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来源于理解上的某些缺陷(即无知)、推理上的某些错误(即谬见)或是某种感情暴发(即仇恨、淫欲、野心和贪婪等激情)。他还特别指出,“最常成为犯罪原因的激情中有一种是虚荣,或是愚蠢地过高估计自己的身价”,“在所有的激情中,最不易于使人犯罪的是畏惧。不仅如此,当破坏法律看来可以获得利益和快乐时,畏惧便是唯一能使人守法的激情。但在许多情形下,却又可能由于畏惧而使人犯罪。”可以看出,霍布斯在犯罪原因问题上所持的见解有一定的合理性。

24、这恰恰就是康德在仅仅符合法则(law)的行为和出于法则的行为之间所作的区分。不过他们之间也有一个典型的差异,即霍布斯试图把有德之人作为行为依据的法则归结为一条单一的法则,即以恰当的方式许下的诺言必须遵守。而且霍布斯也面临曾经被用来针对康德(无论是否公允)的那条反驳,即一种不意欲任何东西而只意欲符合法则(因为它是法则)的“善良意志”是形式化的、空洞的。

25、如果遵守自然法是主权者的一种义务,这就意味着自然法是一种命令,而对于命令来说,服从的理由就在于,它是有权利发布命令的“人”的诫条。这是一个什么“人”呢?他的命令竟然仅仅因为是他的命令便对君主们也有约束力。显然不是任何一个“自然人”,因为霍布斯否认存在着一个全世界共同的君主;也不是一个由很多“自然人”构成的“法庭”,因为没有一个“法庭”有权管辖世界上那些独立的君主。要想使得霍布斯的说法相互一致,我只能认为,他的意思确实就是他通常提到的那个说法,即“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之所以必须遵守,因为它是上帝的命令。自然法的各种条款都是“定理”,因为只要独立地作出清晰而理性的思考,就可以发现它们。但如果它们也是命令的话,那么根据霍布斯的原则,他们就属于一个意志施加给另一个意志的命令。正如霍布斯所说,没有人能够背负对自己的义务,因为他同时作为承担义务的一方与施加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意地免除自己的义务。“一个人背负对自己的义务,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只要乐意,他就可以解除自己的义务,而一个可以这样做的人实际上已经是自由的了。”“没有人能够背负义务,除非背负的是对另一个人的义务”。这似乎意味着,如果我们只知道自然“正当”的规则是理性以正确的方式所发现的结论,它们就不可能是命令或法,因而遵循它们就不是义务。要把它们看作法的话,我们还必须知道它们是上帝的命令,因为霍布斯教导说,一种在内心有约束力的法,要是人们并不真的打算把它当做法来服从,其实就不会得到遵守,因此,如果我们不是因为神的命令是神的命令而服从它,我们其实也就并没有达到正当的要求。

26、将社会的发展看作是许多个人的聚集(整体上是个人主义的一种形式),以此解读和研究许多学科。在最极端的形式上,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认为整体只不过是许多个体加起来的总合(原子论)。

27、主权学说的发展者(国家的产生①热爱社会生活的本性②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反对人民主权,支持君主主权)

28、接着,霍布斯又提出自然律的概念,认为人为了确保生存和安全,需要用自然律来约束那无限制的自然权利。自然的第一律就是每个人都应“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这是对生存关注的逻辑的延伸。从第一自然律就能推出第二自然律,这就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29、爱因斯坦:没有宗教的科学是跛子,没有科学的宗教是瞎子

30、正义政体(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在 为公众 谋幸福 的统治者的治理下)与不正义政体(统治者谋取私利)

31、费尔巴哈:肯定了自然离开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时间、空间是物质的存在形式,肯定人是能够认识客观世界。

32、霍布斯将惩罚分为神的惩罚(神罚)与人的惩罚(人罚)。神罚就是自然的惩罚,由违反、破坏自然法而来。人罚是根据统治者的命令所施加的惩罚,分为体刑、财产刑、名誉刑、监禁和放逐等,或者是它们的混合。体刑是根据施刑者的意愿直接施加在身体上的刑罚,如鞭笞、伤害、死刑等。财产刑不仅是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且也包括剥夺土地或任何其他一般以金钱买买的财物。名誉刑就是施加某种国家使之成为不名誉的损害,或者剥夺某种国家使之成为荣誉的利益。监禁就是一个人被公共当局剥夺自由的情形。放逐就是一个人为了一种罪行而被判处离开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一部分,并永远或在规定时期内不得返回的办法。

33、为了解决有的政治思想家前后理论逻辑不一致的问题,麦克弗森提出要结合社会经济史背景找到使思想连贯的社会预设存在的证据。他认为忽略了社会史背景,早期现代政治思想就不能构成一个内部逻辑自洽的有效体系。这种社会预设就是占有性个人主义所包含的预设。麦克弗森声称虽然这种理论预设已经被进入现代之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与由其衍生的自由民主主义所掩盖,但是这种社会预设本身仍然存于现代自由民主理论中的。然而在现代的情境下,这些预设已经不能推出一个有效的政治义务理论。他强调伴随着现代政治理论的是非理性的市场扩张以及日益加剧的个体的原子化。这样,社会凝聚力作为服从自由国家的义务前提便被占有性市场社会摧毁殆尽——而自由民主理论仍需占有性个人主义的理论预设因此,麦克弗森认为,只有在占有性市场社会背景下重构政治义务理论,自由民主主义才能从混乱中被拯救出来。

34、首先,霍布斯在第三章质疑了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并拒绝了罗马天主教对宗教治理国家的解读。

35、在欧洲政治历史上第一次,霍布斯实现了把抽象的国家进行了视觉化。我们见到的这个“人”正是国家。

36、国家元首或一批主权者就是从这样的契约中产生的。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个被授予权力的人具有主权,其他的人都是他的臣民。因此,元首的权力必须是绝对的,是保证秩序、和平、法律的条件。

37、霍布斯认为,人们从遵从自然律的指令出发,应寻求和放弃他们的权利或自由,进行社会契约的制订。人们避免无政府主义和互相争斗的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契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他认为:“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38、他认为,尤其在抵御外来侵害的时候,要建立这样的互相协助共同抗敌的共同权力,唯一的方法是要求人们把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授予某个人或某个人的集合体,并且要把所有人的意志或多数让人的意见转化为一种意志。

39、赫拉克利特:“人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主张“万物皆动”,“万物皆流”。

40、霍布斯还试图把所有的不正当最终都归结为违背一份明确的或隐含的契约;而众所周知,他也特别强调,用来创立政治社会的原初契约的各方并不是“主权者”和“臣民”(他们只有通过契约才得以产生),而是“一群放荡不羁的人”当中的个体,他们还不是一个社会,也没有法律人格。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在这里发现一个困难。如果必须加以遵守的原初契约没有为未来主权者任意运用发布命令与禁令的权力设定任何条件,那么,要是他决定发布一系列非常纵容的命令,以残酷的方式执行命令,或者完全不在意命令的执行,或者纵容法官受贿,我们又怎能说他犯有不正当之过呢?他从未与自己的臣民订立信约,承诺自己不会做这些事情。因此,如果他做了这些事情,他并没有违背“信约”,如果不正当与违背契约是一回事的话,他也就不可能不正当。因此,人们很自然地以为,霍布斯在谈论主权者的“义务”时,他的意思无非就是说,一个以他谴责的方式行动的主权者有可能会给自己招来不愉快的后果。不过我认为,我们一定能感觉到,霍布斯在写作《论公民》关于“统治者”义务这一章时是很真诚的,他的意思确实是,在遵守他列出的这些规则时,统治者只不过是在偿还“债务”,而霍布斯率先主张,我们不能恰当地说一个人欠自己一笔债。必须记住的是,他总是非常小心地坚持一个观点:主权者统治的时候一心一意着眼于公共善,这只不过是在履行“自然法”为他规定的义务。而在霍布斯的术语系统里,遵循建议和服从法有本质区别。

41、但是,目前的权威-教会,在霍布斯看来,已经不能胜任维系契约关系的权威一职,其最根本原因是教会神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度,尤其是生产力和自然科学。因此,霍布斯提出,要让国家成为维系社会里人之间契约关系的新的权威。

42、从以上前提出发,霍布斯形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就是他的契约法和公民义务的思想,这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43、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人们经由社会契约创造出来的,统治者的权力或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和托付的,创建国家、确立统治者的权力的目的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以便抵制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如此一来,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便推翻了中世纪的君权神授之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44、神学批判思想(理性具有无上权威,主张宗教宽容与信仰自由)

45、关键词:霍布斯;自然法;义务;主权者;命令

46、教会对异教徒的魔鬼化demonology,以及对圣物relics的过度崇拜行为,其实是与圣经的原著不符的;尤其是中世纪教会认为,没有上帝和教堂覆盖的地方,就是撒旦的领地,那么异教徒自然是魔鬼一方;

47、霍布斯认为,由于人的人性(天性)欲望,总会有侵占他人利益的动因,为了确保人们不陷入无穷无尽的争斗中,人们会签订契约,确保不伤害对方。

48、由于霍布斯从一条作为“理性指令”的“自然法”推出所有的义务,包括以严格服从主权者的方式来尊重我的“信约”的义务,他确实可以避免卡德沃斯(Cudworth)的一条指责。卡德沃斯说,霍布斯使得,“单凭意志”就可以创立道德区分。确实,根据霍布斯的观点,有一种区分是主权者“单凭意志”就可以创立的,即正义与不正义之间的区分。根据定义,不正义意指市民法所禁止的,而正义意指市民法所允许的。但是主权者并不能以这种方式创立正当与不正当之间的区分,这种区分之前就存在,而且更为重要。如果我们承诺过要服从主权者,那么拒绝服从就是不正当的,这也不取决于主权者的意志。在阐述主权者确实创立了正义与不正义之间的区分这个观点时,霍布斯已经对它有很大程度的削弱,以至于它那些看上去让人不安之处大多数都消失了。这样我们便知道,主权者并没有创立遵守“信约”的义务;他无非是规定履行某些“信约”是非法的,并规定究竟以何种形式表示自己的意图会被他的法庭看作是在订立契约。这样,我们被告知,并不是他规定通奸不对,在此之前,通奸根据“自然法”就不对;他只是判定“何种性行为”要被看作通奸。我认为这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可以不考虑任何市民法的权威而规定,与一个开化共同体的存续不相容的任何性关系都是不对的,应该禁止。但是如果我自己擅自认定何种性关系与开化共同体不相容,那我就太看重自己了。如果我是一个忠诚的公民,我应该认为这要由市民法来为我确定。当然,法律也可能犯错误,正如霍布斯本人所说,一个君主也可能会发动不正当的战争。但是在提到这一点时霍布斯指出,战争的不正当不是臣民之过,臣民只是受命拿起武器上战场,作为一个好臣民,他的任务就是服从自己主权者的命令,他已经“订立了信约”要忠诚于主权者,因此,如果他不想违背“信约”应得遵守这条自然法的命令,就必须服从。这样,他也就尽到了自己的良心。如果命令本身不正当,这种不正当只关系到发出命令的主权者,而他在霍布斯看来必须在上帝面前对此作出解释。如果臣民自认为其合法主权者向他发出的命令不正当,从而违背了自己订立的“信约”,没有服从他的合法主权者,那么抗命之不正当就落在了他本人头上。当然,这恰恰就是一个为人熟知的说法:“他们的职责不在于追问为什么,而在于奉命行事,死而后已。”对于这条原则,或许我们很少有人会像霍布斯那样不加限制地运用,但要是根本不承认这条原则,一切需要协作的人类事务都将变得不再可能。

49、至高无上的权力(imperivm)左手持有正义之剑,右手执一对天平,非常符合文艺复兴时期追求的商业社会的公正。女神背后是一座没有硝烟的城市,人们正在收获果实,生活宁静。选择了臣服于法律和权威,你就得到了正义与和平。

50、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世界数学机械论的创始人之一。

51、自然法是自由和平等的根基(人身、言论、思想、出版、信仰自由)

52、快乐主义(直面死亡、不惧神、节欲、精神快乐、忍受痛苦)

53、然而,霍布斯却没有认真分析君主制相对与其他制度的缺陷。举一个例子,任何主权权力通过个人或小群体行使时,比如为个人或小群体获取私利创造了可能,即臣民会继续准则契约的义务,但是代表人会么?

54、纵观霍布斯本书内容,其在思想史上的地位和贡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

55、国家的起源是人有群居习性,需要指导、照顾和控制,国家的目的是谋取社会的共同幸福

56、政府的职责就是以奖惩的办法来提高社会的幸福

57、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

58、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一度移居法国,克伦威尔执政时,返回英国,此后他的思想得到传播(因此英国革命是没有受到霍布斯等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影响的)。

59、(1) 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

60、社会若要和平就必须签订社会契约。这将引发三个变化,在国家之外,我们是许多人,但我们彼此同意授权让某人来代表我们时,我们就有了同一个声音和意愿,就成为了一个人。第当我们变成一个人,主权人(国家首脑)就变成了那个人的代表。第由大众虚拟地形成的那个人的名字就是“国家”。所以,“国家”是一个人造的人格的代称,由那些掌握主权权力的人来’承当’或代表。

61、“我们称之为自然法的那些东西就不是准确意义上的法,因为它们源于自然。它们只不过是理性在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的问题上所得出的一些结论;至于法,恰当而准确地说,它是有权利命令别人做或不做某事的人的言辞。不过,由于自然法是上帝在《圣经》里所宣布的……称之为法也是非常恰当的。”

62、要想完全公正地对待霍布斯,我们还必须记住,政治状态下的个人除了通过服从市民法的所有命令与禁令来“遵守他的信约”以外,还有其他义务。有大量的行为“主权者”没有下达任何具体的命令,霍布斯认为,在这些领域,我受自然法的约束有义务表现出“正当”(equity)。而对于正当,他用传统箴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来总结。“正义”并不是一个公民的全部义务,而且很自然的是,鉴于查理一世的统治以及整个国家在政治上混乱无序,在霍布斯眼里,服从一个既定权威就非常重要,以至于这成为了他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很容易忘记一点:他还教导说,我们有一种“永恒的义务”践行正当,它要求我们怜悯、仁慈、感恩,而且我们有“永恒的义务”因为自然法要求正当便去践行正当。

63、首先,对罗马教会和天主教对中世纪欧洲社会治理的影响,进行了反思和批判;深化了国家说,并最先完整系统的讨论了契约论,为后人如洛克和卢俊的社会契约论和政府论等打下理论基础。而契约论的前设条件之是本书第一章引入了带有唯物主义色彩并从自然和理性角度对人本性的客观讨论。

64、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述及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名字的音译。霍布斯借用以命名本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这正说明《利维坦》主要是霍布斯的一本关于国家论的专著。

65、为了保持前后一致,我们不得不假定,就算有人不熟悉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圣经》,也可以得知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我并不知道是否有办法调和许多不同的段落,也不知道如果采纳了《论公民》的观点,霍布斯怎么会认为不熟悉《圣经》的人也会发现自然法确实是上帝的命令。但是我认为我们必须相信,当他把自然法叫做上帝的命令时,他的意思就是他所说的那样。我们没有别的办法使得他在义务、命令与法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问题上所持的各种明确的观点相互一致。霍布斯的理论要想有效,某种有神论是绝对必要的。

66、霍布斯承认自然法——它也是道德法则——具有命令性,但一个草率的读者看不到这一点,因为他们只看到,霍布斯多次把自然法的内容说成是由我们的理性所发现的“定理”,就像数学定理一样,他甚至还进一步说,这些定理唯有在政治社会才会变成严格意义上的法。

67、支持开明君主制,赞赏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晚年转向共和制)

68、反思:占有性市场社会是否是理解霍布斯政治理论的必要社会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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