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2021最新(17句精选)
产品质量法2021最新 1、本次重点抽查了产业集聚区江苏省的生产企业,共抽查检验了131批次,抽查不合格率为4%。 2、证据检验报告原件二份,证明你经营部销售的啤酒二项指标不合格;
产品质量法2021最新
1、本次重点抽查了产业集聚区江苏省的生产企业,共抽查检验了131批次,抽查不合格率为4%。
2、证据检验报告原件二份,证明你经营部销售的啤酒二项指标不合格;
3、第一处修改,原因是很清楚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一直是动物防疫体系的弱项,特别是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暴露得更加充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就明确指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除前述文件外,近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也都对稳定动物防疫机构、加强防疫队伍和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4、因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围市监罚字(202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
5、2018年2月8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被执行人经销的上述60°高粱王白酒进行抽样检验,2018年3月15日,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报告编号为检SP20180122的检验报告,判定被执行人经销的上述60°高粱王白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中所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
7、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8、另经申请执行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生产的涉案白酒成本价为每桶00元,已售出180桶(20件),考虑疫情防控,当事人未进行加价销售,销售价仍为每桶00元,该批次75度白酒货值金额计46800.00元。
9、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10、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1、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12、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9日作出的善市监罚〔2018〕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没收违法收所得280元、罚款2300元及加处罚款2300元,准予强制执行。
13、农业生产资料产品抽查了化肥、潜水电泵、微型耕耘机、共计26批次,不合格批次为1批次,合格率2%。其中化肥产品合格率100%,农业机械潜水电泵有一批次规定点与扬程B类不合格,已后处理。
14、第二处修改,在动物防疫定义中增加了诊疗、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进一步拓展了动物防疫的内涵。值得注意的是,动物诊疗和无害化处理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一样,都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都设置了专章予以规范,补充进动物防疫的定义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内容在动物防疫中的地位是相同的。此处修改后,动物防疫工作内容更加全面,监管链条更加完整,防控措施更加有效。
15、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16、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对怀远县双桥建永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爱酷雪津啤酒)啤酒瓶,规格460ml;标称百威雪津(南昌)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麦雪津啤酒)啤酒瓶,规格580ml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经国家特种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该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瓶(爱酷雪津啤酒)购进200件,购进价5元/件,销售价15元/件;标称百威雪津(南昌)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瓶(金麦雪津啤酒),购进200件,购进价11元/件,销售价13元/件。货值5600元,已销售完,违法所得891元。